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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(上)篇介紹了中央統籌分配稅的基本概念,作為各地方政府相當重要的收入之一,中央統籌分配稅不同於中央補助,不是單單由中央直接看哪個地方需要就給錢,而是希望由較繁榮的縣市,協助財政有困難的其他縣市,因此由中央統一籌集一筆稅後,再分配下去,以均衡城鄉發展。
同時,也在文中最末提及統籌分配稅的分配因素,包括各縣市的營利事業營業額、財政能力、財政缺口、人口、土地面積與基本建設需求…等,接著,我們就來看看一些例子,了解中央統籌稅分配的情形吧~
依據審計部「中華民國103年度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」,2014年各直轄市、縣市分到的統籌分配稅金額不等。正如(上)篇提到的,提撥自中央的普通統籌稅,61.76%分給直轄市、24%分給縣市,剩下8.24%則是分給鄉鎮市──由於分配比例的懸殊、計算公式的不同,從下圖可以清楚看到六都的統籌分配稅比縣市多上許多。
直轄市中,台北市分得366億的統籌分配稅最多,接著依序是新北市、高雄市、台中市、台南市,最少的是當時仍為準直轄市的桃園市,得到139億;而就本島縣市來看,分得78億的彰化縣為最多,最少則是台東縣得到31億。
再看各直轄市、縣市分得統籌分配稅佔歲入的比重,以南投縣27%、雲林縣26.7%為最高,但其金額其實並不高,表示這兩個縣市的收入,相當仰賴中央統籌款。整體來看,這個數據也顯示南北發展落差,北部縣市仰賴中央統籌款的程度相較南部縣市小。
註:必須小心的是,目前制度規定直轄市與縣市的分配公式並不相同,缺乏統一的基準,如未作深入研究,計算分配前後的差異,並不適合直接比較兩個不同層級政府所分得的金額。
都市就像磁鐵一樣,容易吸引人口、產業移入,導致鄰近鄉村資源流失,經濟發展更加遲滯,加上當前地方財政面臨自有財源偏低、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的問題,距離「城鄉均衡發展」、「地方自治」的目標更加遙遠。
由於統籌分配稅對直轄市、縣市分配的基準不一、比例懸殊,且考量的因素不同,使其重分配的效果不如以補助的方式,無法落實制度初衷,調整中央統籌分配稅的分配層級、公式及比例,已勢在必行。
深深影響地方財政的《財政收支劃分法》,上一次修訂在1999年,至今已隔16年未修。其實,行政院於2002年便提出《財劃法修正草案》:
當前地方財政面臨著亟待解決的困境,當局實須正視此問題,盡快協調相關爭議,突破目前的僵局。
(參考資料: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》、《中華民國103年度各縣市總決算審核報告》)
作者 / pEGGy CHeN
大學主修公共行政,上過財務行政、公共政策、成本效益分析等課後,激發對公共經濟學的興趣,邁向萬年研究生的不歸路... 粉紅色中毒的伊比鳩魯人;心裡永遠有塊neverland。...